2024-10-15
我司仓储部员工张XX任职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,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且数额较大,严重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。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,经公司及公安机关调查,其行为涉嫌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