举报管理制度
厦门汉印股份有限公司
举报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汉印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经营管理健康有序开展,鼓励员工及合作伙伴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监督,对违规、违纪、违法的行为予以举报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。
第二章 举报范围及途径
第三条 举报范围包括不限于:
一、违反公司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;
二、违反公司的政策、制度和道德准则的行为;
三、收受贿赂或回扣;
四、非法使用、贪污、挪用、盗窃公司资产;
五、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;
六、违规、不当操作,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事项、行为;
七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事项;
八、故意隐瞒、错报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
遗漏;
九、伪造、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,提供虚假财务报告;
十、公司员工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;
十一、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。
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举报、邮递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企业微信等方式举报,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举报。公司将在内网、官网公开举报途径。
一、现场举报受理部门:公司内审部门
二、通信地址:具体为内审部门所在场所地址
三、举报电话:具体为内审部门办公电话
四、电子邮箱:ffcl@prttech.com
五、企业微信:具体为内审部门人员(采用公司号码注册)
第三章 举报受理
第五条 公司内审部门设立举报途径,认真处理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。若举报事项重大、情况复杂,内审部门应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汇报。与直接受理举报事项无关的人员,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人的相关信息。内审部门及公司也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。
第六条 举报人应尽可能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、所属部门、违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,并对举报内容负责,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。举报人不论采取何种署名形式,应尽可能让受理部门能与之取得联系,确保后期工作能够顺利进行。
第七条 内审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分析,认为被举报事项不需要进一步处理的,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回复举报人。经分析,认为需要立项调查的,由内审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处理,以事实为依据,以外部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,客观、公正地反映举报事项带来的影响和后果。
第八条 内审部门查处举报事项,原则上应当从立项之日起,在30个工作日内结项。因举报事实不成立或难以查明的,应当存档备查,并撤销立项。
第九条 内审部门在举报事项查处结项的30个工作日内,应当将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。
第四章 举报保护
第十条 内审部门将举报的保密工作放在首位,对于举报受理和调查有严格的管控制度和流程,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人所提供的所有举报资料均严格保密。
第十一条 内审部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对举报人和举报信息的保密要求,在受理、登记、保管、调查等各个环节上一律保密,防止泄露或遗失。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,将从严从重处理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十二条 公司严禁用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,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从严从重处理,违法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;若举报人遭受到任何形式、任何程度的打击报复,应第一时间向内审部反馈。
第十三条 内审部在调查过程中,供应商或者合作伙伴配合调查并说明存在的问题,在调查过程主动提供公司所未掌握腐败人员信息,并退还不当收益的,将免于处罚同时给于双方合作业务的发展保障权。
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
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,使违规违法者受到应有惩处,并为公司挽回损失的,对举报事项有功的公司内部员工或外部人员给予奖励,奖励金来源于举报挽回的经济损失或罚金。奖励参考标准如下,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提报公司审批确定:
一、举报提供直接线索并积极协助调查,但未提供有效证据的,经查证属实,每案按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5%或者罚款金额的10%奖励,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。
二、举报提供直接线索、有效证据并协助调查的,经查证属实,每案按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10%或者罚款金额的15%奖励,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。
三、举报重大事项、严重危害公司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协助调查的关键有功人员,经查证属实并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,每案按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10%奖励,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。
第十五条 若举报事项系内审部门已经发现的、正在查处的或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等情况的,不予以奖励。
第十六条 若举报同一案件的,不重复奖励。对举报同一案件的的多位有功人员,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贡献最大的举报者。
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、蓄意栽赃、恶意诽谤他人的举报,且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,举报人若为公司内部员工,按照公司奖惩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;举报人若为公司外部人员,公司保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。
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核准权限
一、奖励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(不含)以下,由内审部门提议、内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、财务负责人审批。
二、奖励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(含)以上2万元(不含)以下,由内审部门提议、内审部门分管领导、财务负责人、公司总经理审批。
三、奖励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(含)以上10万元(不含)以下,由内审部门提议、内审部门分管领导、财务部负责人、公司总经理、董事长审批。
四、奖励金额将在案件查处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执行。如果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相抵触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内审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,修改时亦同。